梅新育
2016年12月07日08:3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美欧日是否应该赋予中国商品、产业以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这本是一件清楚、明白、简单的事情。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中,(a)、(d)两项已经就此作出明确的无条件规定:“无论如何,(a)项(ⅱ)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换言之,自中国正式“入世”满15年之日(2016年12月11日)起,其他成员方都不能在对华反倾销、反补贴案中继续采用“替代国”之类做法,而是只能采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这实质上就等于是中国在这些成员方国内市场享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既然美欧日当年签署了《议定书》,它们即使不明确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也都有履行其上述国际承诺的义务。
进一步审视美欧日西方国家,此前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自相矛盾之处比比皆是,最典型者莫如美国。美国国内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者,找出的法理依据包括《1930年关税法》的六条规定——包括人民币可兑换程度、中国雇主与雇员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中国对合资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中国政府对经济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与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但只要了解当前中国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就不难看出拿这些规定来刁难中国何其荒谬。
以“人民币可兑换程度”为例,中国已于1996年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近年来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大幅度放松,要不然一年上万亿美元进口(去年将近1.7万亿美元)、上亿人次的中国居民出境、突飞猛进的对外直接投资、越来越多国家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都是怎么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