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与执政方式,邓小平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主要概括为以下3项。
用宪法、法律和党章,确保民主权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接受了这些思想和意见。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首次提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并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年,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些内容,彰显了党要用法律和制度,保证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决心和立场,规范了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与权限,以及政党的活动范围与方式。
用党章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党委集体领导的含义。邓小平说:“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